
台北市補習班立案
補習班之設立,應由設立人檢具下列文件,向主管機關申請籌設:
一 籌設申請書。
二 載明設班宗旨、擬設名稱、類科及班數、班址及班舍面積、設立人及班主任基本資料之設班計畫書。
三 教學科目表、課程進度表、每週教學時數及教材大綱。
四 設班經費概算表。
五 設立人及班主任之學、經歷證明文件及身分證影本及良民證;技藝補習班班主任另應檢附有關之技能證明文件。
六 班舍建築物核准作補習班使用之建築物(變更)使用執照、核准平面圖及核准消防安全設備平面圖。
七 組織規程及學則。
八 其為共同設立者,共同設立人名冊。
前項第六款之核准平面圖及核准消防安全設備平面圖應標明教室面積,並標示辦公室、安全及衛生設備。
補習班如為二人以上共同設立者,應推舉一人為設立代表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