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北市托婴立案
申请须知:
1设备:
办公室、保健室(可兼)活动室、寝室(可兼)、餵奶室、调奶台、护理台、沐浴台、游戏空间、盥洗设备、厨房等设备。
2调奶台:长120㎝至150㎝,宽50㎝至60㎝,离地面高50㎝至85㎝。
3护理台:长150㎝至200㎝,宽50㎝至 60㎝,离地面高50㎝至85㎝。 4沐浴台:长150㎝至200㎝,宽50㎝至 6 0㎝,离地面高50㎝至85㎝。
5 厕所:10名儿童须一套(小型)蹲式或座便器【要隔间】、一套水陇头(要有镜子),未满10人者以10人计。(男女厕所须分设)、洗涤设备(冷热水之连蓬头)。
6厨房:三槽式洗涤设备加烘碗机。
7楼梯设置防止幼儿跌落、滑落之设施。
8墙壁及隔间应加装防护、防撞设施(以幼儿高度为主)。
9地面与走道必要时应铺设止滑设施
台北市课后托育中心立案
一申请楼层:地面层至四楼为限,可附带使用地下一楼作为行政或储藏室等非儿童活动之用途。
二连续使用楼层:申请楼层有二户者,只能上下左右或连续使用1-2楼、1-3楼、1-4楼、2-3楼、2-4楼、3-4楼、楼。
二面积:
1室内每童佔1.5㎡、室外佔2㎡若无 无室外活动面积或面积不足时,得以室内面积代之。
2专办课后托育中心者净面积:100㎡以上, 若为兼办者净面积:100㎡以上。
3净面积:申请面积-办公室、保健室、盥洗设备、厨房、储藏室、防火空间、楼梯、阳台法定停车场、骑楼。
三申请方式:建物面积200㎡以下者以免变更方式立案且收托人数40人以下,200㎡以上以变更方式立案。
四室内走道:室内走道单边 1.2m 双边 1.6m。
五面临道路:申请立案地点应临6m以上道路(民生特定区:6-8m道路应2/3住户同意或8m以上道路)。
台北市补习班立案
补习班之设立,应由设立人检具下列文件,向主管机关申请筹设:
一 筹设申请书。
二 载明设班宗旨、拟设名称、类科及班数、班址及班舍面积、设立人及班主任基本资料之设班计画书。
三 教学科目表、课程进度表、每週教学时数及教材大纲。
四 设班经费概算表。
五 设立人及班主任之学、经歷证明文件及身分证影本;技艺补习班班主任另应检附有关之技能证明文件。
六 班舍建筑物核准作补习班使用之建筑物(变更)使用执照、核准平面图及核准消防安全设备平面图。
七 组织规程及学则。
八 其为共同设立者,共同设立人名册。
前项第六款之核准平面图及核准消防安全设备平面图应标明教室面积,并标示办公室、安全及卫生设备。
补习班如为二人以上共同设立者,应推举一人为设立代表人。
台北市托儿所立案
一申请楼层:地面层至三楼为限,可附带使用地下一楼作为行政或储藏室等非儿童活动之用途。
二连续使用楼层:申请楼层有二户者,只能上下左右或连续使用1-2楼、2-3楼、1-3楼。
二面积:
1室内每童佔1.5㎡、室外佔2㎡若无 无室外活动面积或面积不足时,得以室内面积代之。
2专办托儿所者净面积:100㎡以上, 若为兼办者净面积:100㎡以上。
3净面积:申请面积-办公室、保健室、厕所、厨房、储藏室、防火空间、楼梯、阳台法定停车场、骑楼。
三申请方式:建物面积200㎡以下者以免变更方式立案且收托人数40人以下,面积200㎡以上以变更方式立案。
四室内走道:室内走道单边:1.2m 双边:1.6m。
五面临道路申请立案地点应临6m以上道路(民生特定区:6-8m道路应2/3住户同意或8m以上道路)